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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一批人民银行系统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下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7〕221号 1997年5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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