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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相应上调,仍实行差别利率(详见附表五)。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上调(详见附表三)。
  五、浮动利率幅度和范围。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城市信用社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此幅度,需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六、计息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存入银行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办法按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包括各种基金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从利率调整日起实行新的计息办法。以利率调整日为界,调整日以后存入的上述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直到存款到期;调整日以前的上述各项存款,在存期内按原办法计息,其未到期提前支取部分或其到期不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息。
  七、加强利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存、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任何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法定存、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有关法规,加强内部利率管理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支行要对本辖区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于违反国发〔1993〕24号文件、《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银传〔1993〕11号文件规定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将其情况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八、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贷款和各项定期存款利率调整从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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