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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3〕128 1993年5月12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
  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2.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3.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9.72%上调为11.25%。
  4.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1.25%。
  三、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上调(详见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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