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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应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的款项,必须在“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内如实反映未报解数,不得转入其它科目。
  第八条 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对于国家集中财力,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库款金额过小,当天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余额不足1000元,可不逐日上划,但月末日必须如数办理库款的报解工作。县以下各经收处如不参加票据交换,所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可上划其管辖支行集中划转支库,同城的各经收处,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直接划转支库。各经办行收纳的预算收入都应及时处理。对延解积压预算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第九条 国库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
  第十条 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必须于当日向当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当日来不及缴款的,最迟于次日上午办理缴库手续。严禁征收机关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或其他帐户。
  第十一条 各级国库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时,凡收款单位在专业银行开户的,人民银行应通过同级的专业银行划拨,在有关的往来科目帐户内核算,专业银行应予及时入帐,保证开户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得延付、积压。
  第十二条 办理国库业务的专业银行,其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会计核算手续和报解程序以及国库会计帐务和报表的设置等,均应严格按照《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按代理支库业务的传票张数,每张0.05元计付手续费,由当地人民银行支付。
  第十四条 专业银行经办的支库都应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检查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内容包括:对所辖经收处,检查收纳的财政收入是否及时上划入库;帐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挪用预算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国库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需经省级分库批准,其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事项均比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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