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银发〔1993〕349号 1993年12月1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1.
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3.
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4.关于颁发《
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