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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1991年6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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