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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称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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