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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1993年3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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