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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
 (银发〔1990〕276号 1990年10月26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信息传递渠道不畅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提高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的效率,促进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的形成,总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价系统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由各地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参加的计算机信息通讯网络,其作用在于迅速集中和反馈全国资金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信息,提高金融机构进行跨地区交易的效率。
  二、报价系统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报价系统中心设在北京,挂靠人民银行总行。各地的金融市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资金拆借和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同意,报价系统中心批准,可以成为会员,与报价系统中心联网。目前限于通讯条件,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选一家金融市场和一家证券公司或经营证券交易业务量大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报价系统会员。各地区其他所有从事资金拆借和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会员接受报价系统提供的服务。
  三、与报价系统中心联网的会员机构,应遵守报价系统管理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报价系统中心报送信息资料,并从报价系统中心提取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和资金拆借市场行情的信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向报价系统中心报送委托单的方式,委托报价系统中心按指定的条件代理交易。
  四、与报价系统中心联网的会员机构,应按照报价系统中心和人民银行电子化公司的要求配置有关设备,所需设备的费用和运行费用由各会员机构自行解决。
  五、报价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筹建。各地人民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就本地区组织报价系统会员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于11月30日以前提出方案报总行(金管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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