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
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1988年6月2日)
一、根据银发〔1988〕77号文件,在第一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五十四个城市为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城市。
二、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厅(局)组成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出试点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
各试点城市也相应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三、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时间定于六月上旬,根据准备工作情况,分期分批开放,具体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决定。
四、试点开始前,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着重宣传国库券转让的目的、意义、买卖的方法和方式以及群众购买二手国库券的好处等。
五、允许经营国库券转让交易的金融机构暂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资本金充实,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综合性银行。此类机构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须由试点城市人民银行批准。具体审批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已经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止。
以上经营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需要,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专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买进卖出国库券。同一城市内代办机构的挂牌价格应同委托机构一致,代办手续费由双方议定。
六、试点期间,允许上市转让的国库券限于1985年、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金融机构贴现、抵押和单位持有罚没、退赔的个人国库券暂不上市。
七、允许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库券转让中介机构买卖上述国库券。买卖数额不限,但个人购买应予以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