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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1990〕144号 1990年6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0年发行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十。
  本债券从1990年8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5年8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中信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0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下达。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
  六、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0年6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0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6月交百分之三十,8月交百分之四十,10月交百分之三十。各总行要在当月25日前分别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和全国各保险分公司、城市信用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七、财政债券交款后,各国库部门在中央预算收入中增设“8714—1990年财政债券收入”款级科目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28号文《关于下发‘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执行。财政债券并入中央预算收入内核算后,不再单独报送项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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