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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0〕65号 1990年3月1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五)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相应降低1.26个百分点。
  (六)四月十五日以后,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部门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其存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降低贷款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11.34%下调到10.08%,专业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档次。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具体计息结息办法另行通知)(具体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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