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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
 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6日 〔90〕外经贸技五字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国函〔1990〕35号文批准,现内部发布施行。

附件:        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中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技术,包括:
  (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五)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
  (六)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
  第三条 技术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三)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
  (四)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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