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各种单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份数随货物同行:
--运输单据;
--货物明细单(当办理海关手续有需要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明细单应列上每一项货物的价格);
--品质证明书或其他证明货物品质符合合同条件的文件;
--合同专门规定的其他随货单据。
铁路运输时,在上述随货单据内应注明车箱号码。
需要检疫的货物应附有检疫证。
第十六条
1、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则在每件货物上用洗不掉的、醒目的颜料清晰地刷上下列发货唛头:品名、合同号、箱件号、到站和收货人代号、以公斤标明的毛、净重。一切标记上的数字都用阿拉伯字码。
2、铁路运输唛头应符合现行的“国际货协”的要求。
3、水运唛头还应包括以公分表示的箱子尺寸,以立方米注明的箱件体积,以及国家的名称、目的站的名称、转运站或转运港口的名称,写明:“出口(或)进口”、“……制造”。
4、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时,唛头应符合相应运输工具现行的规则要求。
5、如因货物的特点需制作专门的提醒性运输标记(如:“上”、“下”、“不要倒放”、“小心”、“瓶”等),则售方应予刷制。
6、箱子应在两个端面,无包装货物应在两侧刷制唛头。
7、唛头所使用的文字,按照该货物使用的不同运输工具的相应要求,在合同中确定。
8、对计件货物的箱件号应在方框内以分数表示:分子表示箱件的顺序号,分母表示本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合同号。
第七章 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1、如果合同中对提供何种技术资料(图纸,明细单,维护、使用及安装说明书等)以便完成合同,以及资料的套数、转交的方法和期限未做规定,则售方应根据本国相应工业部门的现行作法向购方提供技术资料。
2、技术资料应能保证机器和(或)设备在生产中的正常使用,保证它的投产、运行和使用中的保养及维修。
3、技术资料应使用合同规定的文字。
4、技术资料中应注明相应的合同号、订单号和批号。
5、和货物一起发运的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应以防潮纸包装或以其他防止资料和货物一起运输时损坏的方法包装。
6、售方向购方交付基础图纸或施工任务书或设计基础必需的资料的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第十八条
1、购方有权使用售方转交给他的技术资料或该技术资料仅被允许在本国内用于提供了这一资料的机器和(或)设备的保养、运用和修理(包括用于修理所必需的零件的制造)。
2、根据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公布。
3、如果货物按照购方的技术资料制造,则本条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这一技术资料方面的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八章 保证
第十九条
1、售方应保证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要求,无缺陷,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期)能按照其用途正常使用。对双方商定应提供保证期的货物(包括大型机器和成套设备),其保证期限应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2、本条第1款规定的货物品质保证义务也适用于生产该货物所采用的材料的质量,适用于机器和设备的结构(如果机器、设备等不是按照购方图纸制造的话),以及在合同中商定的货物特性。
3、对成套工厂和成套设备经济技术指标的保证范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1、如果由于售方原因,其中部分地由于售方未提供图纸、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服务延误了机器或设备的投产,则从交货日起算的保证期应按照机器或设备延误投产的时间顺延。
2、在修补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其有缺陷部分的情况下,主要设备或机器的保证期应按照由于出现缺陷而影响其使用的时间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