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货日期以货物自售方国铁路转交给接收方铁路的边境站的铁路运单的戳记日期为依据。
第二条 水运交货(海运和河运),在合同规定的港口FOB、CIF或C&F条件下进行。
1、FOB条件交货时:
(1)装船费用由售方负担。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仍由售方负担理舱费和与装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供应必需的垫舱物料和通风设备,其价款由售方代购方垫付。
(2)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装船提单或水运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2、CIF和C&F条件交货时:
(1)售方负担船至卸货港以前的一切运输费用,而货物从船舱卸至码头的一切费用由购方负担;
(2)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装船提单或水运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第三条 汽车运输交货,在边境交接点仓库汽车车面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将货物运至购方国边境交接点仓库的费用,由售方负担;当货物由购方汽车运送时,则售方仅负担在售方国边境交接点仓库购方汽车的装车费用。
2、从货物在边境交接点自售方汽车转交给购方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当货物由购方汽车运送时,从货物装到购方汽车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运输单据中的货物交接日期为依据。
第四条 空运交货,在售方国航空站飞机舱内交货条件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售方负担货物在售方国航空站装入飞机舱内之前的一切费用。
2、从货物装到飞机舱内时起,所交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空运货物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第五条 邮寄交货,在收件人地点条件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售方负担货物至目的地之前的一切运输费用。
2、从货物交到寄发地方的邮政机关时起,邮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邮局收据日期为依据。
第二章 交货期
第六条
1、售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
2、当部分货物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时,售方应将此通知购方。如果双方未另达成协议,则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四十五天商定提前或延期交货。
3、除易腐货物和季节性货物外,应尽可能按季度均衡交货。
第七条
1、如果购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规定的保障售方生产的义务,或者购方后来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更改,并由此使售方在生产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则售方有权通知购方推迟交货期,但不应超过购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所延迟的期限。如果上述期限对售方不够用,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另外的延迟交货的期限。
2、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售方有权要求购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三章 货物品质
第八条 货物的品质和技术性能以在合同中引用本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其他标准技术文件的方式确定。同时,货物品质也可通过引证双方商定的样品或在合同中注明售购双方商定的货物品质性能的方法来确定。如果合同中对货物品质和(或)技术性能未做规定,则此合同不能成立。
第九条
1、在合同执行期间售方应将作为合同对象的机器和设备在结构上的改进和变化通知购方;
2、合同签订之后提出的结构上的改进只有在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