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科委体改司关于印发
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1993年12月3日
〔1993〕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3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贸主管司(局)、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科委: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于1993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了《
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暂行办法》,现将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该说明,认真做好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的申报工作。
附件: 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院所申报科技产品进出口权,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军队系统、高等院校所属科研院所分别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要求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申报。
二、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科研院所,可随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国家科委和外经贸部视具体申报情况将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推荐和批复。
三、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对国家科委的审查、推荐意见或外经贸部的批复意见若有异议,可提请国家科委或外经贸部复议一次。国家科委或外经贸部在审查推荐或批复后,若发现申报材料与该院所实际情况不符时,可提出复议直至撤销原批复。
四、为了便于科研院所整理申请报告和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推荐、批复工作,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说明如下:
1.可行性报告包括:
(1)院所基本情况、科技优势、科研、开发和生产条件及自产产品生产能力;
(2)主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及技术开发具有的水平;
(3)已开展委托代理出口的主要实绩及近二年来出口创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