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六、开标
1、招标委员会应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七、中标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日内,中标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预付10% 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
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证明书,并开具收款凭证。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将按弃标处理,并取消该企业一个年度的配额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3、在最后一次领证时,预付的保证金将全部予以冲销。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二、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
第十一条 转让和受让
一、中标企业因故中标数量用不完时,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五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二、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三、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的自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