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 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三种商品:
一、苎麻纱〔含纯苎麻坯纱及含麻55%以上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坯纱〕
二、苎麻布〔纯苎麻坯布及各类含苎麻55%以上混纺,交织坯布〕
三、棉漂布
第三条 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配额招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全部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资格: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三、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并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一条的,就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标内容: 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七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纺织商会提出建议,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招标。第一次在每年的九月,招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60%。第二次在全年的三月,招标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40%,配额当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