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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的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取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轻(重)烧镁中标配额保证金收款凭证》。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3、在最后一次领证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全部冲销。
  第十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一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轻(重)烧镁出口配额转让证明书(代手续费收款凭证)》和《轻(重)烧镁出口配额受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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