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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1994年3月1日 外贸部)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轻(重)烧镁配额招标的范围包括下列四种:商品名称
  1、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熔凝镁氧矿(电熔镁)
  3、烧结镁氧矿(重烧镁)
  4、碱烧镁 (轻烧镁)
  在具体招标时,统称为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
  第三条 成立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轻(重)烧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轻(重)烧镁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轻(重)烧镁配额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条 投标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取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镁制品分会会员资格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轻(重)烧镁出口经营权,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3、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企业,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有权参加该项配额商品的投标。
  只要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一条,即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七条 轻(重)烧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轻(重)烧镁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轻(重)烧镁招标次数,原则上定为每年两次。第一次在每年的11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招标数量约占轻(重)烧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的80%左右,第二次在当年的7月左右,招标数量约占轻(重)烧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的20%左右,配额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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