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
(1992年3月20日)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根据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直属单位应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在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建立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坚持聘任制原则。各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卫生部批准。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与考试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使考核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考核结果要分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装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未进行考核和未建立考绩档案的单位,不得进行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和考绩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不得向评委会推荐,评委会也应拒绝评审。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人事部人职发(91)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宜再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主体系列的,应委托单位所在地方统一评审。
五、根据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执行情况(包括设岗、考核、评聘等),结合国家增补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卫生部将对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今后,各单位在卫生部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及其工资总额内,如因自然减员、调动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评聘,评聘结果报卫生部人事司备案。
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正在带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卫生部核准后不占本单位岗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