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1992年1月13日)
根据人薪发(1991)2号和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人事部审核,同意你单位 等 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津贴(名单及津贴数额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该通知的数额享受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三、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年回国定居专家,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四、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