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2年12月28日)
据辽宁、吉林、湖南等省反映,近年来连续发生技术监督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抽验,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事件,形成对企业的重复检查、检验、处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国家执法监督部门的形象。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对抚顺安怡天然药物厂生产的“感冒通”(批号:920101、920102、920103)进行抽检,认定为不合格,并予新闻曝光。事发后,经抚顺市药品检验所两次对该药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均为合格。辽宁省药品检验所复验,结果也合格。辽宁省技术监督局的结论给企业造成了声誉和经济上损失。吉林省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实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监测站检验结果),以(吉)技监罚字〔1992〕第022号对四平市康复制药厂(生产的“不合格”复方丹参片)进行行政处罚。事发后,四平市康复制药厂发现其检验结果与厂方成品检验报告单不符,送经四平地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其结果为合格。
我国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审批注册、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作了明确规定。自198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查处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更好地依法行政,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抽验工作的领导,安排和落实“1993年药品抽验工作指导计划”,如期上报抽验结果和及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对抽验不合格的品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并连续跟踪抽验两年。
二、要严格执行《
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贯彻《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落实药品检验和实验室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措施,培训技术力量,做好药品抽验的技术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