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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暂行)

  1.用于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设备仪器,应适合于相应生产及检验规程的要求。
  2.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器应经过法定部门规定检定,并定期复查。检定及复查结果应保留记录。凡精度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仪表、仪器、衡器、量器,不得用于生产和检验。所有仪表、仪器、衡器、量器应有适当的范围和精密度,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符合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3.设备容器和仪器应采用醒目的状态标记,如是否清洗、消毒、校准、完好。
  四、卫生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及周围均应保持清洁、整齐。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卫生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在远离生产区(与生产区隔绝的地方)应设废料与垃圾转运站。
  2.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保管的任何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
  3.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照明器具、搬运工具等应有清洁保养制度。
  4.生产和质量监督人员要有良好的药品生产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吃东西。
  5.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损害的生产操作,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物料
  1.原料:采购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了解原料供应单位的基本情况。所有收进的原料均应进行检查以保证与订单一致。当同种物料一次交货是由不同批次构成时,应对物料逐批次进行取样,测试并发放。
  2.质检部门内使用的试剂按规程制备,并贴标签。标签应注明浓度、配制日期、效期及配制者。自建的第二标准或工作标准(包括质控物)必须定期采用法定参考标准品标定或定值,以保证使用结果的可靠性。
  六、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
  文件的内容包括:标签、说明书、包装材料、原料、成品的规格标准及测试规程,批制造、包装、抽验规程和原始记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1.文件应由指定的人员批准,签字并注明日期。已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更改。上述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文件一旦经过修订、批准执行,前文件即应作废,不得再度使用或在厂内出现。
  2.文件的内容不应含糊,其标题、类别和目的应有清楚的陈述,按一定顺序,容易检查。
  3.对每批生产诊断试剂中当时发生的每一件事、每项行为均应有一份能反映生产各环节的批记录。记录应按批号整编归档。并保存至成品失效期后至少半年。
  4.标签: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应由专人领取,计数发放,领发人均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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