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2月17日)
为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我部先后颁发过(85)卫药字第35号“关于加强医院用药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10号“关于颁发《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卫药字(89)第51号“
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几年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药品采购工作中抵制不正之风,为维护人民健康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还没有根本解决,甚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质量低劣的药品和假药依然不断流入医疗单位,严重地危害了人民健康,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了继续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科主任签字。增加新品种必须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无药事委员会的县以下医疗单位由院长负责审批),并以此做为财务存档的依据。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二、采购药品必须遵守《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
三、采购药品必须确保质量。药品的采购途径仍以国家的各级医药供应部门为进货主渠道,要择优(质量好、疗效高、价格合理)选购。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四、坚决纠正采购药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贿赂,对于政策范围的“让利”一律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合理分配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可参照《
药品管理法》引用的
刑法有关条文处罚,并追究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