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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区中宁县卫生局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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