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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1、神经系统:观察给药后的活动情况和行为变化。
  2、心血管系统:观察给药后对心电图及血压等影响。
  3、呼吸系统:观测给药后对呼吸频率、节律及深度影响。
  (四)药代动力学研究
  研究新药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排泄。
  中药材中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可参照西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测定并计算各项参数。

附件五:        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



  毒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新药的安全性做出评价,为临床试验用药提供科学依据,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一)急性毒性试验
  1、半数致死量(LD50)测定: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半数致死量(LD50)。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水溶性好的药物应测定注射给药的LD50。给药后至少观察7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动物死亡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
  2、最大耐受量测定:
  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预计一次给药无法测出LD50时,可做一次或一日内最大耐受量试验。即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连续2-3次给与动物(如用小白鼠、动物数不得少于20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7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g/kg,系折合生药量计算),并推算出相当于临床用药的倍数。
  (二)长期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是观察动物因连续用药而产生的毒性反应和严重程度,以及停药后的发展和恢复情况,为拟定临床安全用药剂量提供参考。
  1、动物:应用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啮齿类常用大白鼠、每组至少20只;非啮齿类常用狗或猴等,每组至少4只,雌雄各半。
  2、剂量:一般应设三个剂量,中剂量应高于药效学试验高剂量,高剂量组应部分动物出现毒性反应或死亡(死亡数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如急性毒性试验难以求出LD50,不能找到三个理想剂量组,长期毒性试验可设两个剂量组,高剂量组应高于药效学试验的高剂量和临床治疗量。
  3、给药途径与方法:给药途径应与推荐临床试验的途径相一致。口服药应采用灌胃法,如将药物混在饲料、水中给与,要保证每只动物按规定量在一定时限内服入。
  给药次数应每天一次,连续给药,如试验周期在30天以上者,可每周给药6天。
  4、试验周期:第三、四类中药制剂,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LD50而给药量大于20g/kg,临床用药期为一至三天者可免做长期毒性试验;若临床用药周期在1周以内者长毒试验应为2周;2周以内者,应为四周;四周以上者,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应为临床试验用药期的两倍以上。如大白鼠长期毒性试验结果无明显毒性、可免做狗等的长期毒性试验。
  (三)外用药治疗局部疾患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有毒成分的,可不做长期毒性试验。但需做局部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必要时需做吸收试验。
  如外用药治疗全身疾患的,还应做长期毒性试验。
  (四)保胎药与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物,除按一般毒理学要求进行试验外,还应增做生殖毒性试验。
  (五)资料的整理与要求:
  1、实验报告应写明实验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课题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名,单位盖章。
  2、完整的实验总结资料,应包括动物、材料、方法、检测指标的数据、图表、统计学处理及摘要、小结等。
  3、毒理实验与临床试验所用的药物,其标准规格应完全一致,特殊毒理试验中用的阳性对照药、试剂等均应注明生产厂家、批号等。
  4、实验所用动物均应注明种系、性别、年龄、体重及供应单位,如有生产合格证者,应写明合格证号码。
  5、对新药的实验结果,应做出科学解释;对新药的安全性应做出综合评价。

附件六:        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与临床验证。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为三期进行,临床验证不分期。

临床试验



  (一)Ⅰ期临床试验
  1、目的
  主要是研究人体对新药的反应和耐受性,探索安全有效的剂量,提出合理的给药方案和注意事项。
  2、适应范围
  对于一、二类和三类中含有毒性成分,或有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的新药,必须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试验设计
  必须由有经验的高级职称的医师负责组织相应职称的药理、药学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受试对象
  选择正常人(健康志愿者),特殊病证可选择患者。
  年龄:一般以18-50岁为宜。
  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进行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女性妊娠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
  受试例数:10-30例。
  (2)剂量确定
  剂量确定应当慎重,以保证用药安全为原则。应当结合中医药特点区别对待。对于传统的用法应按习惯用量或临床常用剂量作为主要依据,一般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预测剂量。然后其1/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于动物实验有毒性反应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1/10-1/5量作为初试剂量。
  4、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计划,给药后必须仔细观察临床反应和必要的检测指标,并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采取与试验前等同条件下进行复查,若有异常应当重复检测后才予以肯定。
  5、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
  一般可根据药物与出现不良反应的时间关系;停药后不良反应是否有所缓解;或在严密观察下重复少量用药时不良反应是否复发等予以判断。
  对于规定的各项检测指标应定期复查,发现异常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若确属药物所引起,应立即中断试验,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处理。在用药期间出现的任何异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其他特殊检查都应随访至恢复正常为止。
  6、试验总结
  根据试验结果客观而详细地进行总结,并应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作出正式书面报告,据此,提出对Ⅱ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建议。
  (二)Ⅱ期临床试验
  1、目的
  本期是临床评价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对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做出确切的评价,并与已知有效药物做对比观察,指出它的优缺点。
  2、基本要求
  (1)本期的两个阶段,即对照治疗试验阶段与扩大对照治疗试验阶段,可以同时进行。试验单位不少于三个,每单位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30例。
  (2)对常见病、多发病证所需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100例)。对于恶性肿瘤、危重病例及特殊病种所需例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避孕药要求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少于12个月经周期,保胎药与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应对婴儿进行全面观察,包括发育、智力等。
  临床试验应另设对照组,对照组的例数须符合统计学要求,一般对照组与治疗组的比例不应低于1:3。
  (3)受试者应以住院病例为主,若为门诊病例,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主要是保证不附加其它任何治疗因素,单纯服用试验药物。不论是住院还是门诊患者,均应对其进行依从性的监督。确保患者按计划进行和本次试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临床试验必须在指定的具备科研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5)临床试验的用药剂量可根据药效试验及临床实际情况,或Ⅰ期试验结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确定。
  (6)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全国统一标准者,均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以能够判定其确切疗效的最低限为起点。对于某些病证应进行停药后的随访观察。
  3、试验设计
  必须由有经验的高级职称医师负责组织相应职称的药理、药学人员,根据中医药学理论,结合现代科学方法进行试验设计。
  (1)病例选择
  临床研究应以中医病证为主体(必要时可以加用西医病名)。根据新药的功能制定严格的诊断或辨证标准。
  甲、诊断、辨证标准:
  应遵照全国现行统一标准执行,若无统一标准应当分别制订。
  ①以证候为主体可参考高等中医院校统编教材现行版的有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制订证候判断标准。
  ②以中医病名为主体可参考高等中医院校统编教材现行版的有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制订诊断标准。尽可能选择一些特异性检测指标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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