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1993年12月20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做了认真的贯彻和部署,但是也有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尚没有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具体布置和安排,以致重复性事故尚有发生,使国家财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为加强中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中医药行业特点,对中医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到安全工作的实处。
二、要落实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要重视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企业技措经费,消除隐患,改善劳动条件,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四、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建设。在总结以往安全生产经验基础上,补充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措施和各项责任制,在管理工作上要严格督促检查,防止和克服“以包代管”脱离实际的管理作风;在工作安排上坚持“三同时”(即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不拼设备、不拼人,严格按制度办事,生产安全出现问题及时研究,服从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制订措施,落实计划时间,责任到人;在事故处理上,要坚持“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能放过,事故的防监措施不落实不能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不放过)。要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必须坚决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