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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见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四十二种野生药材(详见附件2)。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规定:“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十五条规定:“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四、五十七种进口药材(即南药)(详见附件3)。均为国内不产或产量不足医疗必需的进口品种,其中国内不产的有近三十种。
  五、中药饮法。中药材经过净选、切制、蒸、炒炙、煅等炮制加工,才能由医院、药店供调剂配方使用。《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必须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中成药。《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中药饮片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不得在城乡集贸市场出售。
  以上四类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成药目前在中药材集散(贸)市场上仍在批发出售,严重影响着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不能放开自由购销。对所有中药材经营企业单位(含有固定门店的中药材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中药、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二证一照”)。无“二证一照”或“二证一照”不全者,视为非法经营,应严肃进行处理,中药材集散(贸)市场的摊商应持有摊商证或自产证明,无“证”或“证明”者应予取缔。
  各地中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必须继续加强对中药材集散(贸)市场的管理,清理违禁经营的中药品种,严厉查处伪劣中药,以建立正常的中药市场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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