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见
(1992年3月24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60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60号文件),我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向国务院作了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有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60号文件是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副产品商品率大幅度提高的新形势下,发出的又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根据中药材来源于农副产品,同时又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的特点,为了保护药材资源、稳定中药市场、保证人民用药需求和安全有效,除国务院60号文件规定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外,还有以下四类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成药仍然由国营药材公司收购经营。
一、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文件《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注: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它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罂粟壳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
二、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详见附件1)。此系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中药材。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颁发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五款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