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成品出(入)库时应登记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发放单位、来货车间、出(入)库日期、交接者签字。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建立销售记录,退货要设单独台帐。
第三十六条 毒、麻和贵细药品应分别存放,建立相应的库存养护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实行专人、专库(柜)、专用衡器,双人双锁保管,严格执行双人验收核发制度,做到账、货、卡相符。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仓库养护管理制度和在库药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抽检,采取防护措施,做好养护记录。对重点养护品种要有特殊养护措施。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领导要重视全体职工的教育,做到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有考核、有登记。经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并按照不同岗位的需要对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九条 凡从事加工炮制、保管养护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都应经全员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 要充分发挥老药工的一技之长,采取以师带徒的形式,继承和整理中药的传统炮制工艺、经验鉴别及操作技能,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企业领导要将饮片质量工作纳入到企业经济责任制中考核,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年度内质量指标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质量指标或造成质量事故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质量检验人员,主要应考核其工作质量,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要调换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拒不采纳质检人员的意见,从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以及对坚持原则的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