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量监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是中药饮片的法定质量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全国中药炮制规范》为行业标准。企业可在法定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制订高于法定质量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以确保饮片质量的稳定、提高。
第十九条 企业的原辅材料和成品必须由厂级质量管理部门按标准严格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产,不合格的成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有权制止不符合工艺的生产行为,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准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按国家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样品室(柜),以对照检查。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化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把传统的经验鉴别与科学的检测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标准对原辅料、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制订抽样办法和检验操作规程。抽样办法应规定抽样容器、抽样量和抽样方法:检验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品名、性状、鉴别、检验项目、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抽样办法和检验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单。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法定标准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并严格按其组织生产,编制生产批号,认真填写工艺流程卡和原始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字迹清晰、更改有签章。生产后整编归档,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清场管理制度。在更换品种时应对生产环境、设备、遗留包装物进行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经班组质检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生产品种。同一作业间不得同时生产、分装不同品种的饮片,否则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饮片包装前有专人核对,产品应与标签合格证相符。
第二十五条 饮片包装要逐步实现规格化、标准化。包装材料应有利于保质、贮存、运输、并不得对成品有污染。包装标签或合格证要注明品名、数量、批号、生产单位和质检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