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4月9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药炮制是祖国医药宝库的组成部分,是中药行业特有的传统制药技术。为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文化遗产,不断提高饮片质量,保证中医辨症施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把中药饮片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接受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中药饮片生产应在继承传统炮制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发掘、整理、提高,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的科研工作,不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使饮片生产逐步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机械化、包装规格化。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4%(20人以下的饮片生产企业设兼职质检员)。
第六条 厂长必须具备组织领导中药饮片生产的能力,熟悉中药饮片生产的技术业务知识。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由具有或相当中药师职称或从事中药工作十年以上的,有中药炮制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经过培训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必须经企业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