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在所属中医药院、校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设备工程学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教育与培训计划要纳入企业教育计划内,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工培训具备同等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设备维护管理、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作业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药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药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成药生产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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