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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准确报送有关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微机,建立原始数据库,结合状态监测,准确地掌握设备技术经济状况、变动和有关管理、维修的动态数据,并及时调整储存。

第八章 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设备技术性能降低,动力供应中断均为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以“预防为主”、为原则,切实做好如下防范工作:
  (一)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预防设备事故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三)加强技术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反事故的技巧,增强职工的应变能力。
  (四)定期召开安全使用设备的例会,分析案例,制定措施,总结经验;增强职工操作的责任感和预防设备事故的意识。
  第三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凡属下列条件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4000元之内。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6000元之内。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按事故报废的设备净值减去残值的余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专业规定的设备,其事故类别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七日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日内呈报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先救人、灭火等防止事故扩大的积极措施,保护好现场,本着“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现场分析,查出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与此同时,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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