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交流设备管理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表彰全国中药行业先进设备管理单位;
(四)开展中药行业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研讨;
(五)负责中药行业引进设备审查和协调进口设备的消化、改进、创新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主管部门设备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方法和检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表彰和上级先进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五)组织对进口设备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的国产化;
(六)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文件要求具体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的实施方针、目标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进口设备或租赁国外设备的咨询、考察和计划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有计划地开展设备管理维修和使用操作的技术业务培训;
(五)努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企业设备主管部门要全权负责设备的评估、处理及设备基金的管理;
(六)定期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七)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重大设备事故与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八)在搞好设备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设备综合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参与装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登记、建档及验收投产等项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认真履行各步交接手续。
自制设备,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设备制成后,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