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3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中药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维护与计划检修、修理改造与更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机械的生产所用设备及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要求企业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中药装备的技术素质,使设备处于最佳技术状态,追求设备最佳寿命周期和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以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第五条 企业要积极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采用多种维修方法相结合的计划检修制,逐步改变以周期结构为依据的计划预修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要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经理)任期内必须纳入主要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设备基金利用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考核指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中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与设备拥有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专业干部,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备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的发展规划、规章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