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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1日)废止

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16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培训提高中医药教学、医疗、管理、生产及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其在进修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在经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担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任务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院所和中医医疗单位。
  第三条 基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学为主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需求组织进修教育。

第二章 基地条件

  第四条 基地应能充分利用所在院、所的学科优势和教学、医疗、科研条件,以保证进修教育的需要,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在国内同行中居领先地位的学科(或科别),教学、医疗及科研成果较为突出,一般应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医医疗单位除外)。
  2.有结构合理的师资梯队,接受进修教育的学科须有1名以上相应职称的教授或主任医师和研究员,2名以上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
  3.具有能满足进修学科需要的图书情报及电教音像、信息资料。医疗进修教育基地须具有500张以上的病床(某些专科性医院病床可酌情减少);科研进修教育基地须具有10项以上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及与之相配套的实验室。
  4.具有开办全国性进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
  5.基地应有明确的管理职能部门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已具备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教学、医疗、科研的不同要求分别组织考核,认可后方能确定为全国性中医进修教育基地,并统一发给基地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地的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宏观调控。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基地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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