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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涉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十、中医药单位与其它行业联合或参加其它行业组织的赴外进行的中医药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的,必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参加。
  十一、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出国人员出国前的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认真做好政审工作,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保持经常的联系。
  十二、要认真做好出国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派出人员,一般应是已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不得派出。大学本科、专科生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二年以上,方可派出。严禁非中医药人员出国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等活动。
  十三、对派出从事中医药技术和医疗服务、讲学的人员应保证邀请单位(及个人)付以相当的报酬。一般副高级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以上每月不低于:发达国家一千二百美元,较发达国家一千美元,一般国家八百美元;中级技术职务职称人员每月不低于:发达国家一千美元,较发达国家八百美元,一般国家五百美元(以上费用不含往返国际旅费、房租及其它费用)。特殊情况需征得我驻该国使馆及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派出单位应按本单位规定付给派出人员一定比例的报酬。
  十四、派出人员应按任务批件规定日期回国,在此期间或期满后不得改变身份,更不能去往第三国,如长期出国人员确属工作需要延期时,应由邀请单位提前一个月出示书面申请报派出部门批准,一般延长不得超过原任务批准时间,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举办国际中医药展览和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六、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外中医药技术保密工作。凡对外进行交流的技术、资料及实物样品均需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对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繁殖材料、标本,及中药栽培、生产、加工诀窍,中医医疗器械生产工艺技术,疗效显著的单方、秘方、验方及中成药配方,尚未公开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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