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后,每期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寄送样刊。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审批和报批期刊(包括更改事宜),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创办期刊或更改登记项目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第五章 期刊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主办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经营执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载广告,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验明有关证明、批件,防止出现虚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正式期刊不得刊登、转载、摘编有关非正式期刊、内部发行的图书、资料等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活动的消息。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正式期刊定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直接向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按批准定价执行。非正式期刊的工本费一律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计算估定,不得擅自制定。
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期刊编辑部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正式期刊禁止向国外传播,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认真贯彻中医药期刊出版方针和政策,办刊质量高、效益显著的编辑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会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检查、停刊整顿、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