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非正式期刊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局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挂靠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的中医药期刊申报和审核工作。需要创办的期刊,由主办单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提出创办期刊申请,同时抄报各省科委。申请书要同时写明创办期刊的刊名、宗旨、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发行数量等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 创办正式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审查研究报局审核后,由局行文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创办非正式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审批。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对所办期刊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挂靠局的机构)和地方单位合办的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报批,并对所办报刊负责。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正式期刊改变期刊名称、主办单位、文种、登记地区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改变发行范围、刊期、合刊、停刊,以及变动出版发行单位等其它登记项目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并领取了准印证的非正式期刊,改变第十五条所列项目,均需经主办单位同意后,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期刊一经批准,主办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后四个月内不办理登记和半年内不按规定出版者,原批件作废。
第十八条 正式期刊设立期刊社和编委会,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