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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编辑部门包括实体编辑部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辑部可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编辑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切实保证期刊质量。不同类型的期刊要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充分发挥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负责期刊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编辑设计等工作。
  (四)密切与作(译)者、审稿者、通讯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保密规定。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七)按时向局政策法规司送缴期刊样本。
  第八条 中医药期刊的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编辑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热爱编辑工作,有较强的编辑意识和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写作能力。
  (四)熟悉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 期刊划分范围

  第九条 中医药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医药发展动态及中医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中医药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中医药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十条 中医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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