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4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振兴中医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并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按年、季、月、周顺序编号,连续出版的科技、管理、教育、信息类期刊。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出版工作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报道中医药新的科技成果,传递中医药科技信息,增进学术交流,普及中医药知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中医药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性的中医药期刊实行统一行业管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期刊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中医药期刊的申报、核批及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种中医药期刊办刊方针的执行情况,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以及对国家有关期刊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辑、出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组织中医药期刊的审读以及奖、惩等工作,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在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
(二)负责期刊内容的保密审查,在政治上负有直接责任。
(三)保证出版中医药期刊必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