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单位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采购、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
五、对为谋取高额回扣而购入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低劣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医疗单位要严格验收制度,并建立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到货的数量、规格、单价、生产厂名,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以便备查。
七、各医疗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保管工作。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无菌有效期”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于临床。
八、医疗单位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发生感染、热原反应或有关医疗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种类;受害者临床表现摘要、结局;所涉及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
九、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十、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后必须当即剪碎、毁形,严格按(88)卫医字第23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用后处理工作。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要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对主管人员及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