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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2年12月28日)


  自我部以(87)卫医字第3号文“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血)针的通知”下发以来,经各地医疗单位临床使用,对降低医院感染,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部分省市反映和我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调查证实,当前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购销、使用及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影响着临床的安全使用,亟需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为预防乙型肝炎、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通过输液、注射器具的传播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及医疗安全,必须坚决杜绝质量不佳、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流入临床。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临床使用实行逐级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药检、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购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定期进行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对此项工作要制订规程,不得借机乱检查、重复检查、乱收费。
  三、医疗单位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必须从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并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购入,并应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消毒日期。
  医疗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时,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人员证件与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相一致;定货合同上的供货单位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发货地点与生产企业所在地相一致;货款汇寄账号与生产企业账号相一致。推销人员证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技监局管发(1992)356号“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局(总公司)、卫生厅(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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