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1992年3月7日 卫生部发布)
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4、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5、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社会监督制度
1、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3、不定期向病人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4、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5、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1)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2)公开张贴卫生部制订的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3)公开主要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
(4)对出院病人出具其费用结算凭证;
(5)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
(6)公开重大检查和手术的时间安排。
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
1、医院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2、医院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3、医院要根据医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医德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4、医德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