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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6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十项之规定,是本法的一种特别授权行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可以根据这一授权,结合本地实际,专门规定某些种类的食品禁止出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专门规定”时,可以做出某些严于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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