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16日)
榆社县人民法院:
你院7月10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七条所称“病死”,系指由各种疾病(包括肠扭转、肠梗塞、食道梗塞等消化道疾病)而导致的死亡。牛因剧烈蹦跳导致肠扭转或因吞食山药导致食道梗塞而死亡的,均属于本法所称“病死”。上述死因的动物及其制品不得生产经营。
二、“关于加强活畜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85)商食联字第14号〕关于“严禁病、死畜禽肉进入流通领域”一语,应理解为:严禁病畜禽肉或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死畜禽肉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该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七条之规定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