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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

  (4)详细记录病史、全面系统检查,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和损伤程度,进行二次分类处理。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病人送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对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观察和治疗。对伤情难以判定的可请有关专家会诊或及时后送;
  (5)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3 三级医疗救治(专科医治)
  1.3.1 三级医疗救治由国家指定的设有放射损伤治疗专科的综合性医院实施。
  1.3.2 三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给予良好的专科治疗。必要时对一、二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4 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在诊断和治疗放射损伤时应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和《内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等国家标准进行。
  1.5 对核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2.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1 当核事故的影响超出厂区边界的情况下,为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时需要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离、避迁等应急防护措施。此时,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2 公众医学应急保障的主要内容:
  2.2.1 根据地方应急组织的通知,发放和监督指导服用稳定性碘;
  2.2.2 协助解决核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如解除精神紧张和恐惧心理,进行心理卫生咨询等;
  2.2.3 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
  2.2.4 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2.2.5 做好食品、饮用水的辐射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2.2.6 对撤离到安置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处理。主要包括:
  (1)对疑有体表、服装污染的人员进行污染检查及去污处理;
  (2)对疑有内污染的人员应留取必要的生物样品,有条件时可进行甲状腺部位或整体测量,尽快确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种类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3)对可能受到过量外照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损伤并给以相应处理;
  (4)凡有局部放射损伤或体内污染量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摄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剂量超过0.1Gy者,均应逐个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对所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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