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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运行初期,监测对象数,分析测量项目,取样频度及分析测量频度应适当增加,在取得足够的运行经验和监测数据,经评价证明核设施运行对公众造成的辐射是在规定限值以下,且很小时,可酌情减少。
  2.1.4 核事故期间
  核事故时的应急监测必须灵活,快速和高效,以便对公众的受照剂量能迅速作出估计,其监测一般分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监测重点为关键居民组。
  2.1.4.1 早期
  早期指开始发现有可能使厂区外的公众受照射时起直到放射性物质事故释放开始后的最初几小时,其主要危险来自烟羽及其沉积到地面、皮肤、衣服上的放射性核素所致的外照射和吸入所致的内照射。因此,主要监测近地面烟羽及距地表面1米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烟羽及其地面沉积物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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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Cs、  Cs或其他γ核素以及关键人群组的个人剂量。
  2.1.4.2 中期
  中期可以持续几天到几周,对公众的主要危险来自地面沉积物和释放时间较长的烟羽所致的外照射,以及食入污染食品和水,或者吸入再悬浮物所致的内照射。
  为此,监测内容除同早期外,还应增加粮食、肉类、蔬菜、水果、牛奶、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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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饮料)和空气中的总α、总β、  Sr、  S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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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   Cs或其它重要核素以及饮用水和空气中的 H。
  2.1.4.3 晚期
  根据核事故释放量和特性,可以在中期之后持续几周乃至相当长的时间,重点监测被污染的粮食、肉类、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和水(含饮料)所致的内照射,以及被环境污染所致的外照射。其监测内容与核设施正常运行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监测对象和取样频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条件时开展远后期效应研究。
  2.1.5 退役后
  核设施退役后的监测内容主要与逸出有关的项目,取样与分析测量频度可酌情减少。
  2.2 人群健康调查
  为监测、评价核设施周围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应当在核设施运行前、运行期适当时间及核事故后进行人群健康调查。
  2.2.1 选址期
  收集或调查周围30~50km内选址期前公众健康状况。
  2.2.1.1 恶性肿瘤(特别是白血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2.2.1.2 主要传染病(肝炎、疟疾、乙型脑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等)的发病率及流行情况。
  2.2.1.3 地方病(地甲病、克汀氏病等)的发病率及流行情况。
  2.2.2 运行前
  调查周围30~50km内,运行前3~5年公众的健康状况。
  2.2.2.1 进一步完善2.2.1条内容。
  2.2.2.2 常见遗传病和先天性畸型的发病率。
  2.2.2.3 妇女生育率和不育率,出生性比。
  2.2.2.4 抽样调查儿童生长发育指标(头围、胸围、身高、体重等)。
  2.2.2.5 抽样调查关键居民组的白细胞、红细胞及血淋巴细胞等外周血象。
  2.2.2.6 5km、10km、20km和50km内人口及年龄分布、出生率、死亡率及平均寿命等。
  2.2.3 运行期
  每隔3~5年,调查一次2.2.2条内容,并与运行前的结果进行比较。
  2.2.4 核事故期间
  2.2.4.1 全面调查2.2.2条内容,频度视实际情况而定。
  2.2.4.2 开展远后期效应研究。
  2.3 取样布点原则
  2.3.1 取样布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关键人群组布点。
  2.3.2 关键人群组一般应在主导下风向45°扇型区域的5km内,通过运行前的调查或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的有关参数而定。
  2.3.3 核事故期间应根据当地的气象、地形、人口密度及烟羽运行方向等因素综合确定关键人群组,也可以在核设施的不同方位内分别选定若干个关键居民组,以供应急时选用。
  2.4 对照点的确定原则
  2.4.1 一般应选在主导上风向的居住区。
  2.4.2 地理、地质、气象及居民饮食习惯等因素与核设施所在地大致相同。
  2.4.3 应确保为非核污染区。
  2.4.4 应注意水(海)产品的对照点。
  2.5 取样与监测方法的选择原则
  2.5.1 取样基本原则
  a.除模式估算方法外,一般剂量估算所需样品应是关键人群组所在地生长或采集的。
  b.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泥土和生物样品可在同一监测或调查点内设多个采样点,分别采样,等量混合,取样量应留有充分余地。
  c.应详细记录取样事项及严防各环节附加的放射性污染。
  d.如测定值确为异常增高,则应立即补充取样。
  2.5.2 取样要点
  2.5.2.1 食品
  a.食品样品可仿照当地居民的习惯,取其可食部分。
  b.对易腐食品样品应采取冷冻等防腐措施。
  2.5.2.2 水体
  a.根据核素的物理半衰期,饮水样品可选用每天取样,多天等量混合的方法,当水源较多时也可选用分别取样,等量混合的方法,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但混合水样量须满足取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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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为防止 H与空气、有机容器间的原子交换,以及容器壁对有关核素的吸附、水份蒸发等,应根据核素的理化性质及取样方法分别采取有效措施。
  2.5.2.3 空气
  a.核设施排放的放射性气体流出物主要为气载放射性微粒和放射性气体。因此,一般选用抽滤、吸附和冷凝等富集方法。
  b.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可选择分次取样,多次混合,合并计量的采样方法,但其中的总α、总β的测量应延迟到氡原子体衰变完后再进行。
  c.在掌握当地背景值变化规律的前提下,为使样品具有代表性,应随机采样。
  2.5.2.4 土壤
  a.采样点除应尽量选在关键人群组所在地区外,还应考虑尽量选在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的草地、草坪等处。
  b.在面积为10平方米的正方形四角及中心,各设一个取样点,每点取长×宽×高=10×10×5平方厘米的表层土,混合均匀后对半分割,直到所需量为止。
  c.应剔除石块、杂草等明显的非土壤物质。
  2.5.2.5 沉降物
  a.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干、湿收集方法。
  b.采样器的放置地点应高于半径50m范围内的人工建筑和自然环境。
  c.应避开烟囱之类的气载性污染源及马路、操场等易扬尘设施。
  2.5.2.6 事故情况下,根据应急计划和快速分析要求,以及样品放射水平高等特点,对取样要求和方法应与上述条款有所差别。
  2.5.3 监测方法要点
  2.5.3.1 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
  a.选用高压电离室或γ辐射仪监测时,其探测下限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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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y.h  ;对40Kev~2Mev的γ射线,能量响应的不确定度应小于±15%,事故情况下应备有相应的较高量程的设备。
  b.选用TLD监测时,其线性范围、能量响应(30Kev~3Mev的γ射线)、相对灵敏度、探测下限、储存信息的稳定性、光照效应、工作环境等性能,应能满足低水平测量与核事故关键群组个人剂量监测的需要。
  c.高压电离室应连续测读10个平行值;γ辐射仪在10平方米(或室内)的四角及中心分别测读5个平行值;TLD在同一点内放置4~6个平行元件,室外应选择半径不小于10m的平坦旷地。
  2.5.3.2 样品的分析测量
  a.为防止核素在样品预处理时的损失,应视其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其灰化温度及添加合适的化学试剂。
  b.对牛奶、饮水等液体样品可选用离子交换、共沉淀等方法,在取样现场进行预处理。
  c.在采样量和仪器的探测下限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应选用γ能谱仪方法,并尽量能给出多种核素的测定值。
  d.对不适用于γ能谱仪法测量的核素,可选用放化分析方法。
  e.核事故期间选用快速监测方法。
  f.无论选用何种测量仪器与监测方法,核素的检出下限应尽量满足运行前背景均值X的1/10的要求,即:检出下限≤1/10X背景值。
  2.5.4 人群健康调查要点
  人群健康调查资料主要通过回顾性调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得。
  2.5.4.1 向有关部门收集所需资料。
  2.5.4.2 现场调查与取样监测。
  2.5.4.3 外周血象与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分层取样法,余为总体调查。分层取样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2.5.4.4 为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可靠性,对那些变动较大的基础资料,应进行追踪调查。
  2.5.5 数据处理要点
  2.5.5.1 对获得的放射性监测与人群健康调查资料应分别进行统计学处理。
  2.5.5.2 一般选用“X(均值)+3S(标准差)”值作为判断标准并结合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测定值是否异常,并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附加污染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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